别人的注册商标是不是一定不能用?我国企业在实践中难免会遇到这类的问题,而实际上我国的有关法规对正当善意使用已经作了相应的规定。就是说,只要不侵犯他人的商标权,该用的时候可以用。
我国现行商标法中虽然没有对商标权限制的明文规定,但是在2002年9月15日,颁布的《*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明确了“商标正当善意使用”的规定。该条例*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五十四条规定:“连续使用至1993年7月1日的服务商标,与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服务上已注册的服务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继续使用;但是,1993年7月1日后中断使用3年以上的,不得继续使用”。*六条规定:“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发明**,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代理,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实施许可是怎样的?
**实施许可是指**权人有权允许他人实施其**,并取得相应报酬的制度。许可他人实施其**是**权人的重要权利。《**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必须与**权人签订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权人支付**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
**实施许可是**使用权的有偿转让,是一种有限制的许可,比如对实施**的时间、地点、范围等做出限制性的约定。当事人双方要签订书面实施许可合同。被许可人只是自己享有**的使用权并向**权人支付**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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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锐智创谈谈发明**所具备条件
授予**权的发明 ,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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